今冬羽绒服频上热搜 “轻便化”“潮流化”等成新趋势******
今冬羽绒服频上热搜 “轻便化”“都市化”“潮流化”等成为新趋势
羽绒服成为许多人过冬的日常,大家对它的需求也跟衣柜里其他常穿的衣服一样,希望好穿好搭,呈现出“轻便化”“都市化”“潮流化”“高端化”“机能化”五大趋势。
除了保暖还有“新需求”
羽绒服话题接连上热搜
近一个月以来,“挑羽绒服别只看含绒量了”“羽绒服该如何正确清洗收纳”“羽绒服是不是越厚越保暖”等话题接连蹦上热搜。羽绒服单日微信指数最高达到4.4亿,超越去年同期水平。
当“人手一件羽绒服”渐渐普及,消费者在保暖以外对羽绒服提出了更高要求,羽绒服也迎合人们不断更新的穿着需求,在外观、功能、穿着体验等方面迭代升级。
填充物是羽绒服的核心。根据华创证券《羽绒服行业深度研究报告》,鸭绒、鹅绒约占羽绒服总成本的45%。有研究显示,在绒子含量相同的情况下,鹅绒的蓬松度均值高于鸭绒1.6%。从市场价格来看,同一规格鹅绒的价格约为鸭绒的1.8倍。并且,过去几年间,鸭绒、鹅绒价格整体呈上涨趋势。
2022年4月起实施的GB/T14272《羽绒服装》国家标准,在上一版的基础上做出诸多修改。其中影响最大的一条是将羽绒服填充标准由“含绒量”改为“绒子含量”,同等比例下,“绒子含量”高的羽毛羽绒品质更优,采购成本也相应增加。
羽绒服品牌分为三类
户外品牌更注重保暖性
羽绒服于1936年诞生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国内,波司登、鸭鸭等羽绒服品牌的前身陆续创立,主要进行贴牌加工业务。之后的20年里,国产品牌技术不断成熟,品牌成形。国外快时尚品牌入局,新设计、新技术不断出现,羽绒服逐渐从专业服装演化成大众化服装,时尚属性逐渐增强。2010年后,随着专业户外品牌进入和消费市场成熟,羽绒服朝着多元化发展。
如今,市场上羽绒服市场的三大类品牌包括羽绒服品牌、专业户外品牌、四季化品牌。三者在价格上错位分布,形成了专业户外品牌占据高端市场、羽绒服品牌和四季化品牌占据平价及中端市场的局面。其中,一些国产品牌正在不断向“上”开拓中高端市场。
三类品牌平均含绒量都在85%以上,但在绒种选择上有所区分。专业户外品牌羽绒服更多选用保暖性更强的鹅绒,抗寒性能更好,羽绒服和四季化品牌则普遍使用鸭绒。
设计方面,四季化品牌多融合时尚元素,专业户外品牌强调功能性防护设计,羽绒服品牌更侧重兼顾日常穿着和专业性能的剪裁、工艺等。
消费者愿为“贵价”买单
对性价比仍不满意
在服装市场整体下滑的大背景下,我国羽绒服市场规模持续稳定增长。然而,目前我国羽绒服的普及率相对较低,市场渗透率仅为9%,与日本、德国和欧美地区仍有较大差距,在羽绒服的人均消费水平上也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随着居民收入增长、羽绒服产品优化升级和消费者对羽绒服需求的增加,中国羽绒服市场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DT研究院发布《2022羽绒服行业消费趋势报告》显示,羽绒服消费有明显的季节属性。近六成消费者“感到需要再购买”。同时,53%的消费者会临近换季再准备。
实体店仍旧是大家购买羽绒服的最主要途径。超六成受访者会在实体店直接选购,还有45%受访者会先在实体店选款式再到线上购买。三成受访者倾向在线上直接选购羽绒服。
消费意愿方面,受访者中,半数人愿意为一件羽绒服花800元以上,四分之一的人愿意为一件羽绒服花1000元以上。在社交平台上讨论度更高的品牌中,大多数也是属于中高端价位。
但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消费者愿意为羽绒服花钱,但超过一半的人在选购时都遇到过性价比不高的问题。而在回答对近两年羽绒服变化的印象时,“功能变多了”和“品质变好了”的认同度最低。
“款式设计”是大家在选购羽绒服时最看重的要素,相当比例的人认同近两年羽绒服的款式在变多,设计感在变强。但当自己真正去选购时,合适的款还是不够多。
轻便百搭注重设计
国内羽绒服呈现新趋势
羽绒服成为许多人过冬的日常,大家对它的需求也跟衣柜里其他常穿的衣服一样,希望好穿好搭。另一方面,随着消费升级和新一代消费者崛起,越来越多人会因为品质、文化、价值、设计等因素而作出新的选择。因此,国内羽绒服市场在多元化发展的同时呈现出五大趋势:
趋势一是“轻便化”。羽绒服成为大家冬日出行的必备装备,摆脱臃肿和厚重成为刚性需求,无负担感、能活动自如的羽绒服受到消费者青睐。
2009年,优衣库率先推出轻羽绒服饰。而后越来越多羽绒服品牌也推出轻羽绒产品。波司登、鸭鸭和雅鹿的热销羽绒服中都有一半左右强调了轻便的特点。
趋势二是“都市化”。如今谈到冬日穿搭,一定绕不开羽绒服。在种草社区讨论羽绒服时,“百搭”比“舒适”热度更高。
通勤是都市人生活穿搭最重要的场景之一,风格款式适合出门上班的羽绒服受到消费者欢迎。从讨论度来看,羽绒服还可以有更多风格拓展,比如甜美、小香风、日系、街头、学院风等。
趋势三是“潮流化”。从热销羽绒服商品的设计元素上看,廓形、撞色、飞行员夹克、绗缝、拼接等潮流元素,克莱因蓝、长春花蓝等潮流颜色,都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羽绒服品牌也通过融入联名等元素,推出更具潮流性的新款羽绒服。鸭鸭与宝可梦IP的联名羽绒服、太平鸟与欧阳娜娜的联名羽绒服都是品牌的热销产品。TheNorthFace1996Nuptse经典款羽绒外套也凭借经典的版型成为品牌热销款。
趋势四是“高端化”。从品牌线上热销爆款商品来看,超过1000元价位的商品中不乏爆品。
高端羽绒服的价格被消费者接受,四季化品牌、羽绒服品牌也向高端拓展,但从热门羽绒服品牌的线上热销商品来看,波司登、鸭鸭等羽绒服品牌的最热销爆品仍是大众化羽绒服,优衣库、太平鸟等四季化品牌的最热销爆品覆盖了大众化和中端的位置。
趋势五是“机能化”。随着户外成为一种重要的生活方式,户外与日常的场景区隔被打破,越来越多户外元素和功能出现在日常穿搭中。
专业户外品牌强调羽绒服的高强度机能。四季化品牌的热销羽绒服中,也有不少产品都强调了户外机能的特性,主要强调防水功能。毕竟,大多数人日常外出要穿的羽绒服能应对小雨小雪和寒风就够了。(北京青年报文/本报记者 陈斯)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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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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